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 6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
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9.4375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以及
因 46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系数未达到
权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合
计 144.9010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
考核目标,8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和《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
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8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邱晓华 王开田 郭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