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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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华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票实施细则》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
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等,论
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
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
公司就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
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
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已披
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具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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