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媒体上刊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604,71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9.90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71,343,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54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6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36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8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2%。
   (注: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8 项,议案为: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议案》;
  依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
议的第 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分别由一名公司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定股东
代表及监事林学军、火欣以及律师窦方旭为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其中火欣为清点
人代表,林学军、窦方旭为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和监督,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76,35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770%;反对: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4,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9%;反对 247,4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021%;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54%;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35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70%;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4,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9%;反对 247,4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021%;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54%;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0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42%;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7,9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04%;反对 203,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696%;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17%;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0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42%;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7,9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04%;反对 203,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696%;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17%;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3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63%;反对 1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90,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24%;反对 171,4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576%;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15%;反对 1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0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42%;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7,9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04%;反对 203,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696%;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17%;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0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42%;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7,9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04%;反对 203,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696%;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17%;反对 2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35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70%;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4,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9%;反对 247,4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021%;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54%;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欣荣             经办律师:窦方旭
                    经办律师:刘宝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默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