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
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佛山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旨在支持其日常经营发展,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本次
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事项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展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展期,主要由于受
到江苏当地疫情影响,银行均无法正常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经江苏锦明与江苏
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银行同意对上述原有授信业务展期 6 个月。
本次担保展期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江苏锦明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展
期。
独立董事: 王典洪、朱峰、张凌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