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蒋元海、杨德明、张贞智
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