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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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
认真审核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
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引入新的股东有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山东省港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口”)、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
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招商局及山东港口为公司本次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招
商局为全球领先的港口开发、投资和营运商,山东港口在港口基础设施领域拥有
重要的战略资源,两者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
准。招商局及山东港口可通过充分利用其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为公司现
有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实力,助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将招商局及山东港口确定为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有利于保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招商局及山东港口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
合作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招商局、山东港
口、象屿集团。象屿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的规定,象屿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象屿集团
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招商局及山东港
口分别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
月修订)》第6.3.3条的规定,招商局及山东港口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亦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
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申请开展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暨关联交易的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操作具有公允性,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申请开展供应链(应付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艺峰
  沈维涛
  廖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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