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8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1,572,2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5,786,133.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限售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盛屯矿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冶控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国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海诚领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闽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朴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
新厚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证券资管-中信银行-兴证资管
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持股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待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
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2-3357677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