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9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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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9 号
致: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圣济堂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3 日,圣济堂董事会在《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时报》及《中 国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
刊登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和《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
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28
号赤天化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16 日
经查验,圣济堂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圣济堂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圣济堂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56 人,代表股份 570,283,350 股,占圣济堂股本总额的 33.6821%。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圣济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因
新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圣济堂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4,780,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9%;反对 5,488,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80,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9%;反对 5,488,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88,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7,31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506,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3,220,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615%;反对 7,062,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4,77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44%;反对 5,49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 8、议案 9 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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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张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