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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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联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
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271,250,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15%;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25名,代表股份136,738,1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12.865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已经
参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们
           杨爱林              方世扬
                                  们们
                            谌文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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