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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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
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
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
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
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
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
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权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十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
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
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
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
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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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
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
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捐赠,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四)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800 万,所述“累计金额”,
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累计超过 800 万后的特殊捐赠(如重大
自然灾害捐赠)需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
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按第十六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捐赠方案进行
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
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
查,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严
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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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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