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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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
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数量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该账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的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账户。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
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
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
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证券部,由证券
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总裁权限范围的支出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
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
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裁签批、
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
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20%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六)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七)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
资;
     (八)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九)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
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
资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
施单位、财务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
门应及时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总裁应对项目
推迟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并将新的
项目实施时间表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表方可生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总裁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
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
批准,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到引入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照本
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
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和投资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应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
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详细的书面解
释并及时报告总裁,抄送董事会秘书: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裁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并
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总裁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是否存在困难、障碍或损失做出说明。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发行申请文件规定的
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
  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裁提交变更理由和新项目建议书,经总裁办公会议确认
后,由总裁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
政策,属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
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新项目建议书。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裁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新的项目
建议书等相关文件,应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
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后应及时披露,并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应在关联董事或
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同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等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
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
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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