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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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管理,加强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
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过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事项;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等);
著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第2项、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
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万元以上;
准备;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审核意见;
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其他重大事项: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
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
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
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或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
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
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
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排查由证券部
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含子分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
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
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
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
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
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司涉密信
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
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部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重大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
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
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本公司的经营或事
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
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
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
关的涉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物品,
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
处分: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可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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