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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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
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
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
认。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
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方
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应
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
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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