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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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过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事项;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等);
著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第2项、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
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万元以上;
准备;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审核意见;
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
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
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
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
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
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 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 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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