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此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对此次关联交易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
置预案,为防范风险做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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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喜 赵选民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