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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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2-52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证
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召开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
时间。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49人,代表股份255,078,98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股份总数的22.131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
股份12,042,100股)的22.365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2,042,100股)的13.2181%;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4,323,99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9.0515%,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2,042,100股)的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以外的
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5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1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446,444股,占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11.578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
除公司回购股份12,042,100股)的11.7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40,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0%;反对 42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9%;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908,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6%;反对 423,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1%;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3%。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40,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0%;反对 42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9%;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908,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6%;反对 423,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1%;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3%。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40,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0%;反对 42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9%;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908,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6%;反对 423,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1%;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3%。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1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0%;反对 44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58%;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82,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77%;反对 448,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61%;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3%。
  表决结果:
  同意 254,233,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87%;反对 845,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601,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66%;反对845,2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1,969,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2%;反对 52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7%;弃权 1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73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83%;反对 522,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3%;弃权 1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22,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7%;反对 48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6%;弃权 7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89,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27%;反对 483,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25%;弃权 7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9%。
  表决结果:
  同意 254,536,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73%;反对 36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6%;弃权 1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903,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5%;反对 361,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7%;弃权 1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8%。
  表决结果:
  同意 254,450,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6%;反对 43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3%;弃权 1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18,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1%;反对 439,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93%;弃权 18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6%。
  表决结果:
  同意 254,65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36%;反对 307,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6%;弃权 1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3,021,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9%;反对 307,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6%;弃权 1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陈杰、肖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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