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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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成都
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药业”、“发行人”或“公司”)2020 年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银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保荐代表人                 蒋志刚、吴佳
       联系电话                  021-2032863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73
     注册资本                919,463,954 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1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柯尊洪
     实际控制人             柯潇、钟建荣、柯尊洪
     董事会秘书                  钟建军
     联系电话                028-875020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银证券对康弘药业的保荐工作分为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
段。在整个保荐期间,中银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地尽职调查工
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实地
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
康弘药业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分详细
地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康弘药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康弘药业规范运作,关
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康弘药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康弘药业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康弘药业
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康弘药业是否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康弘药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信息披露事项
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83 号),
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进行业绩预告,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5.3.1 条、第 5.3.2 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发
现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二)违规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2 日下发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 22 号,原因为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建军在发行人 2020 年业绩快报公布前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
董监高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履行职责。保荐机构已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三)“康弘转债”赎回事项
   因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达到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5%(含 125%)的条件),2020 年 10 月 10 日,康弘药
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康弘转债”的议案》,
同意行使“康弘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康弘转债”。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市,“康弘转债”尚有 75,780.00
张未转股,本次赎回数量为 75,780.00 张,面值总额为 7,578,000.00 元,占发行
总额的 0.4649%,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
会影响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赎回完成后,“康弘转债”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需摘牌,2020 年 12 月 1 日,“康弘转债”在深交所摘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弘药业本次行使“康弘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已
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
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康
弘药业本次行使“康弘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四)停止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全球 III 期临床试验情况
剂量范围试验,评估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治疗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
者的疗效和安全性”全球 III 期临床试验项目试验科学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的临
床数据中期评议结果,根据委员会的专业评估和建议,公司认为继续推进试验已
经无法获得具有注册价值的结果,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停止该项目临床试验。该临
床试验为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投项目之一“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国际 III 期临床试验及注册上市项目”。由于上述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
事项,该项目预计未来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截至 2020 年末相关开发支出
累计金额 139,692.30 万元作费用化处理转入 2020 年度当期损益。保荐机构将密
切跟进该事项,并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五)持续督导期业绩波动事项
主要是由于:1、2021 年 4 月“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国际 III 期临床试验及注册
上市项目”停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
项,其截至 2020 年末累计资本化支出 139,692.30 万元转入当期损益,相应减少
减少净利润 101,489.64 万元;2、康弘药业与房健民、Welch Institute Inc 始于 2018
年 3 月的专利技术转让及使用费诉讼案件,2021 年 4 月 15 日,康弘药业与原告
签署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本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原告转让款含税金额人民币
债 11,025.00 万元,相应减少 2020 年度利润总额及营业利润 11,025.00 万元,减
少所得税费用 1,653.75 万元,减少净利润 9,371.25 万元。
强化经营管理,加强费用控制,提升管理效率和效益;此外,2021 年度公司计
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低于上年同期。虽然受全球新冠疫情、国内行业政策变化
等因素影响,但经营情况保持良好,2021 年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扭亏为
盈。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康弘药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康弘药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康弘药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银证券担任康弘药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保荐机构以来,康弘
药业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作
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康弘药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康弘药业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康弘药业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除“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
“(一)信息披露事项”外,康弘药业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康弘药业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康弘药业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志刚          吴   佳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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