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2-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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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证券代码:00242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毅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9.98%。其中,首次授予 3,200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7.98%;预留 8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00%,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2.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5.25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
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5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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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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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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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毅昌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股票期权       指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
    行权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
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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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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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
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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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为公司: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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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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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9.98%。其中,首次授予 3,200 万份股
     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7.98%;预留 8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
     权总数的 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2.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39 人)
             预留部分                      800    20.00%       2.00%
              合计                   4,000      100.00%      9.9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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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
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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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等待期与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
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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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4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30%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
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行权期                                     5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行权期                                     5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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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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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25 元,即满足行
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 5.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2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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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00%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考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00%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
次,各考核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8    0.6       0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
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
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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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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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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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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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
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
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3,2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盘价);
权日的期限);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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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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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
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
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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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而
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责,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或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
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
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办理行权。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
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
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
支付当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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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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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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