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 3) 最 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
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
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
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计划或安排。
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