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
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
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
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