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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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证券代码:30036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对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
一、释义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必须为交易日。
 满足的获益条件。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炬华科技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炬华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炬华科技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炬华科技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50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拟授予权益     公告之日公司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900    90.00%     1.78%
      (25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900       90.00%     1.78%
      预留部分                 100        10.00%    0.20%
        合计                1000       100.00%    1.98%
 注:
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炬华
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000 万股,约占本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38.71 万股的 1.98%,其中:首次授予 900 万股,占
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0.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38.71 万股
的 1.78%;预留 10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0.00%,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38.71 万股的 0.20%。本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
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
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
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34 元/股的 50%,为每股 4.1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86 元的 50%,为每股 3.93
元;
     (3)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每股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 5.37 元。即满足预留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炬华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炬华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15%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净利润
 第二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
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
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净利润
第二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45%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公司在各归属期未能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则该期
激励对象对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当期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
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评价分数        S≥90    90>S≥85        85>S≥80     S<8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可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方达成归属当期相应比例的激励股票个人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
应的归属比例计算实际额度归属,当期未归属部分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未通
过,则其相对应归属期所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以归属前考核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作为当期
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所有激励对象在各归属期对应的满足归属条件可归属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含公告日)须为公司或子公司在职员工。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
期、禁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炬华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权益
分配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炬华科技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34 元/股的 50%,为每股 4.1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86 元的 50%,为每股 3.93
元;
     (3)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每股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 5.37 元。即满足预留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
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
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
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
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
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炬华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本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
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
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炬华科技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
成长性的有效指标;采用净利润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是反映公司增长
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公
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能源物联网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国家“双碳”目标指引下,不断布局能源物联网产业发展,积极开展能源需求侧
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为居民用户、工商企业提供能源监测、运营维护和综
合节能等服务,以能源物联网的思维和创新的商业模式,全面提供服务和产品。
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并经过合理预测,设置了具有一定挑
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炬华科技本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
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
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
告原文为准。
华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炬华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
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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