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
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我们认为:
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
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
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
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则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在综
合考虑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目的,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顾光、李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