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关于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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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4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瀛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2]3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
转发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告知书》
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
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现将《告知书》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告知书》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减持无锡药明康德新
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股票涉嫌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
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海瀛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及承诺情况
  上海瀛翊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
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药明康德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A 股首发上市,上海瀛
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 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 1.0056%,后经两次权
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 万股,占药
明康德总股本的 0.8381%。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革签署了投票
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革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减持承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
   上海瀛翊在 2018 年公司 IPO 以及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报中都做出
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
算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1%。’
   二、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内部决策情况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志杰向工
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开始减持
‘药明康德’,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累计减持‘药明康德’合计 1724.97 万
股,占总股本的 0.6962%(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三、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情况
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7,986 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 年 6 月 8 日
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00 股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后),合计 17,249,686 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 0.6962%,
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 元/股,减持总金额 28.94 亿元。
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称,药明康德 2018 年 IPO 时持股 0.8381%的股东上海瀛
翊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 6 月 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
合计 17,249,686 股,占总股本的 0.6962%,减持价格 143.49-176.88 元/股,减持
金额 28.94 亿元,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 0.1419%。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
得为零。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协议约定、询问笔录、药明康德公告、工商资
料、股票交割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
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瀛翊承诺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瀛
翊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减
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减持规
则》第十五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 IPO 及相关年报
做出承诺后,其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
十六条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于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亿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
  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
瀛翊,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
响。
  相关信息均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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