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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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华宏科技                                                    法律意见书
交了《关于增加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请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2022 年 4 月 27 日,贵公司刊登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
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士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97,005,49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的
公司本次 股东大 会网 络投票 的股东 共计 8 名,持 有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数为
华宏科技                                     法律意见书
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314,399,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013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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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议案 15 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华宏科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________________
                        杨学良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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