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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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
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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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790,8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4.8627%。
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40,768,6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2,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40,768,6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2,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表决结果:240,768,6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2,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表决结果:240,768,6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2,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
表决结果:240,770,8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770,8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
表决结果:240,770,82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160,871 股同意,629,949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3%。
《关于继续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47,418,45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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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789,384 股同意,2,001,4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