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
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志勇、吴学
军在首次授予日 2022 年 5 月 13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
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二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
本次对于于志勇、
吴学军先生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实际向 2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
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首次授予条件的 2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吕先锫 陈祥贵 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