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爱柯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作业绩等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
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禁
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或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上述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阳能中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助理。
独立董事:吴晓波、吴韬、胡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