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卓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
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白厚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为子公司追加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目的是
保证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
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追加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行为不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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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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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