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22-23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至2022年5
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决权的股份数为192,624,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36%。
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7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均现场出席。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85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799%;反对票 4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20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68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59%;反对票 45,3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1%;弃权票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85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799%;反对票 4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20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68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59%;反对票 45,3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1%;弃权票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吴开贤、吴森杰、吴森岳、杨松、王宝玉、陈钿瑞、林雄武在审议
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6.9279%;反对票 5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3.072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67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09%;反对票 55,4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1%;弃权票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8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99.9799%;反对票4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0.0201%;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85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799%;反对票 4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20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1,68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59%;反对票 45,3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1%;弃权票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5,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7580%;反对票 54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2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黄素欣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