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利联合化
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预先对公司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三项议案
进行了审核,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及听取公司相关说明后,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暨关联
交易评估报告加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本次收购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清镇市红枫
湖镇骆家桥村境内盘江民爆辅助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所占土
地使用权使用的天兴评报字(2021)第 1131 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现已超过一年有效期,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22)第
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评
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资产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
果及交易作价。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经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备
案的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更有利于保持交易方
案稳定性,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意见
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进展、公司 2022 年股份回购
注销进展及对中国证监会问询的回复情况,公司编制了《保利联
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预案
(修订稿)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质上的帮助,借款利率为保利久联的
实际融资成本且与市场价相符,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
大影响。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宏前、张瑞彬、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