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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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暨
关联交易评估报告加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本次收购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清镇市红枫
湖镇骆家桥村境内盘江民爆辅助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所占土
地使用权使用的天兴评报字(2021)第 1131 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现已超过一年有效期,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22)第
  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评
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资产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
果及交易作价。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经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备
案的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更有利于保持交易方
案稳定性,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进展、公司 2022 年股份回购
注销进展及对中国证监会问询的回复情况,公司编制了《保利联
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预案
(修订稿)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质上的帮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借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目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议案。
独立董事: 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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