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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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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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本所经办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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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
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钟
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 48-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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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73.5028%,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3,5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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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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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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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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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3,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超凡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蒋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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