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定稿)(1)

证券之星 2022-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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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
                                               邮编: 7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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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2】第 002571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
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
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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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烽
火宾馆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涛主持,公司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
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 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 共 6 人, 代表公司股份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
表公司股份 330,078,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863%。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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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
计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
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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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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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6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7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7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30,078,3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3,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1)选举宋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7,2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 2,832,873 股。
   (2)选举何健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7,2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832,873 股。
   (3)选举李培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
份数:2,759,073 股。
   (4)选举张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5)选举赵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30,060,578 股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826,173 股。
   (6)选举任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选举聂丽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2)选举程志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3)选举茹少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1)选举张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30,000,1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65,773 股。
   (2)选举宋晓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30,000,1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65,773 股。
   (3)选举王爟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329,993,478 股;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2,759,073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8 项、第 9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第 11 项议案、第 12 项议案为公司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由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累计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票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张翠雨
                                                          经办律师:杨梅
北京 成都 大连 福州 广州 杭州 香港 济南 JOO* 南京 纽约^ 上海 深圳 苏州 悉尼 天津 多伦多 武汉 厦门 西安
Beijing︱Chengdu︱Dalian︱Fuzhou︱Guangzhou︱Hangzhou︱Hong Kong︱Jinan︱JOO︱Nanjing︱New York︱Shanghai︱Shenzhen
Suzhou︱Sydney︱Tianjin︱Toronto︱Wuhan︱Xiamen︱Xi′an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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