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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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69
致: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材国际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燕先生主持。为落实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无法现场
参会,采用线上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股份 1,157,212,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
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6,986,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4%;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97,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2%;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
知》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任保华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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