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余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
午 13: 00 在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 18 号公司办公楼一层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 15 至 9: 25, 9: 30 至 11: 30,
年 5 月 12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
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42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99%。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 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经查验,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七)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676,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52,676,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77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0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八)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九)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反对 642,700 股, 弃权 0 股。
(十)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状况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十一) 《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二) 《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五)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六) 《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七)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八)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九)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 《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一) 《关于修订<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二)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三) 《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四)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779,3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十五)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4,900,2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1%; 反对 521,800 股, 弃权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余 鸿 律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