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的《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
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排。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07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莉莉 吴家莹 朱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