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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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湖南盐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175 号)核准,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盐业”或“公司”,曾用名“湖南
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2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价人民币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621.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378.30 万元。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已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雪天
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平安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雪天盐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欧阳刚、陈正元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代码     60092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5016.8875 万元
注册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 388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 388 号轻盐阳光城 A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传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平安证券作为雪天盐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保
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交
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
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委派冯海斌先生担任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委派陈正元女士担
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同意向交易对方湖南省轻工盐
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重庆湘渝
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对价为 192,788.91 万元,股份发行价格为 4.63
元/股。该事项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
[2021]3971 号),并于 12 月 24 日就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
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
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
的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
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欧阳刚
                              ________________
                                    陈正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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