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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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
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予/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并同意以 14.74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8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2.50 万份股票期权,
以 10.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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