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获得贵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完成封卷。
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本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 391,205.00 万元,同比增长 14.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15,156.14 万元,同比下降 63.72%。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
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司本次
发行申请通过发审会后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之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在会后事项期间本公司无贵会“15 号文”、
“备忘录 5 号”、
“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对
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如下: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情
形出现。
比下降 63.72%,主要系受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和毛利率下滑的影响。除此之外,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响的人员变化。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字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
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2021 年,本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156.14
万元,同比下降 63.72%,主要系受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和毛利率下滑的影响,但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本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发行条件。本公司在会
后事项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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