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
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予/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并同意以 14.74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8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2.50 万份股票期权,
以 10.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