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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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
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冠
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7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82 元,并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2,567.4290 万股
变更为 16,767.429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冠龙节能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
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 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
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李政宏、李秋梅、李易庭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应作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五、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0.82 元/股,触发前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间接股东 Famsistent Holding、李政宏、李秋梅、
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共计 113,106,861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67.46%,锁定期由原来的 36 个月,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
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           苏海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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