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涉及人员 1 人,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 0.0235%;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由 542,384,273 股减少至 542,256,273 股。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辞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转
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浙国资考核[2021]4 号),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0 年 12 月 17 日通过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和公司公告栏发布了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3 月 24 日,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本次实际向 1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
(八)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
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数量做相应调整。
(1)调整方式
A.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调整如下:
Q=Q0×(1+n)=8 万×(1+0.6)=12.8 万股
(1)调整方式
A.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B.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的股份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7.88-0.25)÷(1+0.6)=4.76875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5.54 元,故
本次回购价格为 4.76875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共计 61.04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减少 12.8 万股,公司
股本结构的预计变动情况如下,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信息为准: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234,924,000 43.31% -128,000 234,796,000 43.30%
无限售流通股 307,460,273 56.69% 0 307,460,273 56.70%
总股本 542,384,273 100% -128,000 542,256,273 100%
注: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
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执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
励对象因辞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合计 12.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离职,触发了公司《激励计划》中所规
定的回购注销条款,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度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召开股东大会
对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等事项予以审议,按照《公司法》及相关
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及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等事项于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程序。2、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