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董
事会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均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
年5月11日,并同意以9.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76名
激励对象授予1609.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