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潘利君女士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没有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通报批评的情形;同时我们认为潘利君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
够胜任所聘财务总监职务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潘利君女
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邓 川、张立强、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