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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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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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606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东
信和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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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为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97,988,1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4.34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1,109,743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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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0.2485%。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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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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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表决,同意 199,093,6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1,195,54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98%;反对 4,201 股,占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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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2H0606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