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接受湖北东田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辉、彭小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东方投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项目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立项阶段审核
东方投行对注册制 IPO 项目的立项评估分为承揽立项和执行评估两个环节。承揽立项环
节,东方投行主要针对发行人的客户价值进行初步判断和取舍,重点对发行人的行业定位及
前景、未来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注册制 IPO 项目的承揽立项,除质量控制部经初审认为
项目复杂、风险较大的项目除外,由立项委员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
注册制 IPO 项目通过承揽立项后,项目组按照申报计划与进度,在申报前 4 个月内提出
执行评估的申请。在执行评估环节,保荐机构将对注册制 IPO 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确
认项目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审核的重大
的风险或问题,以充分评估该项目的风险与收益情况。
根据项目风险及初审情况,质量控制部可在执行评估环节对该项目实施现场核查,内核
办公室、股权资本市场部可根据需要按各自职责参与现场核查。针对注册制 IPO 项目的执行
评估,由立项委员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东方投行设立立项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业务的非常设专业决策机构,负责履行对投资
银行项目的立项审议决策职责。立项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合规总监、分管业务的副总裁、
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负责人,以及首席执行官提名的其他财务专家、法律专家或
其他专家组成。参会立项委员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对项目风险收益进
行总体衡量,为项目组在项目承做方面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二)质量控制核查
质量控制部负责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职责,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全程质量监
控,按规定的项目流程进行程序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
有效监控,监督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管理的安排和决定。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
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
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在项目进程中的任何阶段,如果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发现项目本身或执行过程存在
重大风险或难以对风险进行判断,可随时安排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由项目组对
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在项目内核阶段,质量控制部对初步内核材料进行审阅后,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
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由项目组据此完善内核材料
后提交正式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对正式内核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核
查,并结合现场核查、问核、底稿验收及其问题整改和落实等情况,形成项目内核质量控制
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机构审核。
(三)内核阶段审核
东方投行设立内核办公室作为常设内核机构,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共
同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其中,内核委员会是公司防范和化解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专门机构,内核办公室是内核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公司内核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内核质量控制
报告等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在查阅内核申请材
料后,在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
见。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当及时对内核意见进行答复和落实,将书面答复及
相关落实材料提交内核办公室审核,经内核办公室审核同意且参会内核委员无异议后,方可
对外申报。
二、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承揽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包括项目立
项基本情况表、审计报告、行业分析研究报告等立项申请文件。保荐机构 2020 年 8 月 26 日
发起通讯表决,参与本次通讯表决的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包括马骥、崔洪军、魏浣忠、尹璐、
徐洋、张瀚、程家斌、郑先弘、雷婷婷,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暂缓票 0
票,立项委员会通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承揽立项。
项目组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执行评估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包括尽
职调查报告(立项稿)、关于发行人符合注册制相关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立项稿)及项
目负责人兼保荐代表人、业务部主管签署或确认的关于项目主要问题和风险的专项说明等立
项申请文件。保荐机构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执行评估会议,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经
过参会立项委员充分讨论,同意该项目正式立项。参与本次执行评估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马
骥、崔洪军、魏浣忠、尹璐、张瀚、叶瑛、郑先弘、雷婷婷。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 票,反
对票 0 票,暂缓票 0 票。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及进场工作时间
本项目的项目执行成员包括袁辉、彭小勇、杨玺、田馨源、郭建革、胡勇、王率宇,其中
王率宇由于个人原因,已于 2021 年 10 月办理了离职手续。项目组成员自 2019 年 11 月开始
陆续进场,开始对东田微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并在后续东田微的立项、辅导、申报材料制
作及申报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
相关问题的补充核查和回复。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
师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核查和回复。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
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核查和回复。
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补充更新 2021 年半年度数据等信息。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
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核查和回复。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 011404 号),项目组会同发
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核查和回复。
(审核函[2022]
复。
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补充更新 2021 年度数据等信息。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东方投行东田微项目组自 2019 年 11 月正式进场后,项目执行人员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
的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深入
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辅导、申报材料制作
与申报等各阶段。
(1)向发行人及关联方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收集相关文件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作,列出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所需了解的问题,形成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下发给发
行人及关联方,收集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在后续尽职调查过程中,根据审阅前期尽职调查反馈的材料以及进一步了解的企业情
况,向发行人及关联方下发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2)审阅尽职调查搜集的文件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子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变化、发行人资质证书、
发行人主要资产(土地、房产、设备)、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财务与会计、税务、
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
内容。
审阅了信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
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项目组对审阅的文件进行分析,发现并记录各类问题,初步确定下一步的核查重点;针
对重点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核查计划,并对其进行深入核查。
(3)发行人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的现场核查
对发行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发行人的办公环境、人员情况、部门设置、发
行人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分离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
所进行核查,包括生产、研发、产品运用等方面。
(4)实际控制人、股东、管理层访谈
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内容
包含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情况、关联交易、行业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生产经营情
况、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
(5)外部核查
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外部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主管机
构(如税务局、工商局、社会保险、环保局等)进行了访谈或取得了其出具的有关情况证明或
确认意见。
(6)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7)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和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
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对尽职调查工作阶段性结果进行汇报和讨论,对发现的主
要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整改方案。对重大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同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展开充分沟通与讨论,提出解决和整改方案。
(1)基本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改制相关资料,包括改制前原企业财务资料、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改制
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查验了改制前后原企业或发起人的业务流程和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
关系及演变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
查验了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调查了发行人的历史沿
革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资产重组、历次增资等情况。
查阅了与发行人历次增资相关的三会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增
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发行人增资、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股权结构
演变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查验了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核查
了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核查了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
注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了发起人是否合
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
量属性;核查了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并同发
行人高管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谈话。核查了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相关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政府批准文件、评估
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
查验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
告、财务报表等资料,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重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
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
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等情况,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了访
谈。
查验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所属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
核查了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和发行人在执
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组织结构资料、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等,实地考察发行人的产、
供、销系统,核查了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
查验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
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进行了实物资产监盘,核查了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查验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等,并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取薪酬;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
理。
查验了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实地核查发行人的
办公和经营场地,并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
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
查验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相关股份形
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
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及供销
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等。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相关批准或
备案文件等,核查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
查验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
与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文件等。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等,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工作经营和背景等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等,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
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等。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报告期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
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
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的情况等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考试,核查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
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
查验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声明,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
况、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
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组织经营的情况。
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不存在与债权人存在纠纷;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
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形。
①2020 年 6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谢云与股东宽联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
协议》,其中对股份回购事项约定了特殊条款。前述特殊条款仅限于发行人股东之间,发行人
不作为条款当事人,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且条款未与市值挂钩,亦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按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各方均同意《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于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视为自始对各方无约束
力;各方就履行《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亦未曾基于前
述协议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②2020 年 7 月,发行人股东宜昌国投、当阳同创、国创高投、恒翼投资、德沃资本与发
行人及其他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对股份回购、领售权、优先出售权
等事项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国创高投与发行人及其他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其中对股份回购事项约定了特殊条款。
华、谢云就终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各方均同意《增资协议之补充
协议》于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视为自始对各方无约束力;各方就履行《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亦未曾基于前述协议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
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了终止协议,同意《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于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视为自始对各方无约束力;各方就履行
《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亦未曾基于前述协议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构。
①瑞图新智主要从事自动化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发行人的上游设备行业。
由于瑞图新智当时尚处于业务起步初期,盈利前景不明朗,而发行人已启动在境内上市的工
作,有聚焦主业、剥离非主业资产的实质需求,且瑞图新智核心技术人员、重要股东杨小冬
倾向于独立发展该项业务,并在瑞图新智后续的运营中拥有更大的决策自主权,因此发行人
将持有的瑞图新智 60%股权进行对外转让。
②2019 年 10 月 24 日,东田光电股东会审议通过决议,将持有的子公司瑞图新智的 60%
股权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外转让,其中 23.65%的股权转让给高登华,19.35%的股权
转让给谢云,8.00%的股权转让给刘艳辉,9.00%的股权转让给东莞市瑞联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智 60%股权对外转让,其中 23.65%的股权转让给高登华,19.35%的股权转让给谢云,
伙)。
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瑞图新智的股权,相关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③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瑞图新智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瑞图新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瑞图新智 2020 年 10 月设立住房公积
金账户,首次汇缴时间为 2020 年 6 月,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瑞图新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东莞市不存在违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④股权转让后,瑞图新智的资产、人员及债权债务仍继续保留在瑞图新智,未转移至发
行人或其他第三方。
⑤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瑞图新智之间存在关联设备采购以及关联租赁
的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
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关联设备采购”和“(2)关
联租赁”。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现担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高登华、谢云夫妇分别直接
持有发行人 26.88%、20.62%股份,并通过东莞微笑和新余瑞田控制发行人 9.02%的表决
权。因此,高登华、谢云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2%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
际控制人认定清晰。
份不存在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构、公司组织形式变化、资本市场规划以及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正常人员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人股东中宏翰投资、宜昌国投、当阳同创、恒翼创投、国创高投均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
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私募基金编号 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编号
发行人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序号 新增股东名称 入股时间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608.80 43.48%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
“(五)首次申报时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披露了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
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新增股东已出具关于其所持新增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以及未来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划。2019 年发行人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问题 26 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份支付情况;2019 年 12 月发行人
员工以整体估值 1.5 亿元进行增资,发行人按照同期外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整体估值 5 亿元确
认股份支付费用 1,190.00 万元,相关股份支付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除此之
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
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当阳营业部、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相关规定而接受调查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谢云承诺,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
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保证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
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
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情形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业务与技术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所属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
告、主要竞争对手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等。
查验了主要供应商(每年前五名)的相关资料、供货合同、发行人产品成本结算表、供应
商管理制度等,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
因素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计算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
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和总采购金额比例,并对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核查
了发行人的采购模式、采购内容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生产流程、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发行人关键设备、厂
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障协定、专利、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
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文件以及外部监管机关的证明文件
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设备抵押贷款情
况、生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风险、发行人安全生产、发行人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并现场观察了发行人三废
的排放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产品的注册商标、销售合同,抽查了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
银行进账单等。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
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报告期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主要
客户的回款情况、退换货情况、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发行人拥有的专
利、非专利技术、技术许可协议、发行人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等。核查了发
行人研发模式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
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专利技术和非专利
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处理方法、发行人历年研发费用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特征,以及发行人自身主要业务模式和运营方式。核查了
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以及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的
融合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高新技术企业,不属于原《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核查的通
知》(环发【2003】101 号)所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
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理情况”之“问题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受
到的行政处罚”。东莞微科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构成本次发行
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
行政处罚。
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且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
相关资质情况进行了披露。
进行了披露。
易当年均正常经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和客户基础稳定,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况。
人与其自 2018 年开始合作,合作关系良好,相关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其他前五大客户
变动均为销售金额变动引起,不属于新增或者减少的客户。
行业整体呈现集中度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行业内知名摄像头模组生产厂
商,如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达等,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的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75.85%、75.35%、65.58%,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符合
行业特性。
上述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与发行人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供应商重叠的情形,相关价格公允、合理,具体内容详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 二
问题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为 661.11 万元、527.86 万元、271.97 万元,占
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31%、1.65%和 0.97%,占比较低。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前五名供应商
中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
场需求和基础稳定、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况。
光电、百盛光电、中山蓝晶、白金光学、金湖万迪和宁波泓耀光电部件有限公司,均由采购金
额变动导致,不属于新增的供应商。
身申请获得,拥有的专利为自身研发获得,上述商标及专利均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
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同时不存在重大
影响的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告“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
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理情况”之“问题二:房产租赁”。
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及公司治理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改制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
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关联交易合同、相关账簿、
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独立董事意见等。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了访谈、
咨询。核查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
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向关联方
销售或采购的情况、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
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
情况等。
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关于违
法行为的书面声明等,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件和无违规证明等,并与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
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查验了内部组织结构、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内部审计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等,并与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母公司与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总部职能部门与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发行人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等。
查验了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简历、董事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
见等,并与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访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和独
立董事是否知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
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查验了董事会会议记录、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等,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发行人的经营战略
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
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促使发行人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查验了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与发行人相关业务管理及运作部门进行
沟通。核查了发行人是否接受过政府审计及其他外部审计、发行人已发现的由于风险控制不
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及补救措施、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
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等。
查验了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制度、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等,核查了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等。
查验了发行人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会计制度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会计管理是否涵盖所
有业务环节,各级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了专业素质,是否建立了持续的人员培训制度,有无控
制风险的相关规定,会计岗位设置是否贯彻“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原则,是否执行重要会
计业务和电算化操作授权规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对账等。
查验了发行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等,对发行人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行实证分析,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核查了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
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拟采取的改进措
施是否可行、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形。
性,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确认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独立性;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了解关联交
易定价方式,并访谈主要关联方,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独立性
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
形,未来关联交易将保持平稳。
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4)财务与会计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分部信息、重要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等,并与董事
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重要的财务事项、异常财务事项等。
查验了发行人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核查发
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内容、理由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查验了发行人的评估报告、相关的财务资料、评估机构的资质等,核查了评估机构是否
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
结果是否合理、评估值大幅增减变化原因是否合理。
查验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核查了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发行人对不足方面的改进措施及效果。
计算发行人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资产负债率、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并将上述
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
查验了发行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科目,产品构成、地域构成及其变动情
况的详细资料,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和销量变动的资料等,并询问了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了
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
入的情况、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和发行人销售模式等。
查验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核算方法和步骤、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等,核查了
发行人期末在产品余额,分析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
查验了发行人销售、管理、研发、财务费用等,核查了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变动
趋势是否与前者一致、异常的费用项目、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况等。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逐项核查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核查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
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
查验了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函证、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并抽查货币资
金明细账,核查了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等。
查验了发行人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名单、收款
政策、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等,抽查相应的单证和合同,核查了对账龄较长的
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以及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等。
查验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存货库存时间等,实地抽盘大额存货,核查了存货计价、是
否存在大量积压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等。
查验了发行人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
报告、投资协议,交易性投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及发
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和投资收益核算等。
查验了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无形资产的有关协议、资料
等,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相关资产,核查了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
程的施工进度,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的取得方
式、入账依据、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评估
结果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
查验了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资料、应付款项明细表等,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及是否
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是否存在应付票据及是否真实支付,大额应付账款的账龄和是否存在
逾期未付款情况,大额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对内部人员和关联
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金额、期限、成本。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等,并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
专项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资料,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及向借款银行进行函
证,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
有事项。
核查了发行人合并范围是否合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资料、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主管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报告期是否依法纳税,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是否符合财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
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
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
情况一致。
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的行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归还拆借的资金。
工程收入。
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08%、3.17%和 2.96%。报告期内,发行人退货率一般在 2%至
据代其支付了一笔货款,金额为 441.17 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
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
比例分别为 0.02%、0.002%和 0.01%;现金支出主要为零星采购和员工报销,占营业成本的
比例分别为 0.06%、0.017%和 0.03%。
也不存在《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的相关规定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由发行人生产成组立件销售给客户,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均为买卖合同,且镜座占发行人组
立件成本的比重较小,发行人具有完整的销售定价权并承担了对应应收款的信用风险,不属
于受托加工的情形,该处理方式在行业内比较普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托加工的情
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为 661.11 万元、527.86 万元和 271.97 万元,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31%、1.65%和 0.97%,占比较低。
同比变化较大的情况。
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毛利率分别为 29.77%、
户,规模效应明显,同时发行人新产品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和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
光片批量出货,其毛利率较高,增强了发行人盈利能力。2021 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主要
是毛利水平较高的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销售占比减少以及传统红外截止滤光片毛利率下降。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份支付情况;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员工以整体估值 1.5 亿元进行增资,发
行人按照同期外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整体估值 5 亿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190.00 万元,相关
股份支付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跌价测试,并计提了相关资产减值损失;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
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并做风险提示。
万元,不属于尚未盈利企业的情形。
客户主要为大型摄像头模组厂商,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回收风险较低,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
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未出现大幅恶化;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
的情形,2019 年度公司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13.41 万元,2020 年和 2021 年不存在核
销应收账款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19、2.71 和 2.21,2020 年度应收账款周转
率低于 2019 年度,主要系 2020 年下半年随着疫情的逐步恢复,发行人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下半年收入为 28,818.56 万元,占 2020 年度收入的比例为 62%,从而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较同期增长 74.95%,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应有所降低。2021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20 年度进
一步下降主要系:①2020 年下半年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从而导致 2020 年末应收账款较高,进
而导致 2021 年应收账款平均数较高;②2021 年智能手机出货量不及预期和大客户采购规模下
降等因素影响,导致发行人手机摄像头滤光片收入同比有所下滑。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
用风险,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财会[2017]7 号)的
相关规定将期末持有的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商业票据继续在应收票据核算并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充分。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未
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 1,074.71 万元。
人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发行人产销量增长以及员工返乡时间较早,增加备货所致。摄像头滤
光片产能由 2018 年度的 21,600.00 万片增至 47,305.00 万片,增幅为 119.00%,营业收入由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少量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发行人综合考虑存货
状况、库龄、用途及未来售价等情况,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充
分。
后予以检验、对账并确认收入。针对发出商品执行了函证程序和替代测试,不存在跨期确认
收入的情形。
的匹配性。
合并中识别并确认的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增加。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盈利情况相匹配。
(5)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及募集资金运用
查验了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纪要、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核查了发行人
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竞争对手的发
展战略。
查验了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的相关资料,并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员工、主要供
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管
理和发展的影响。
查验了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依据、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
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
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展战略一致、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现有业务之间的关系、
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
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和
决策的会议文件,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发展战略、
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及其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查验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
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以
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发行人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
用能力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相匹配,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是否
审慎预测项目效益,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盲目扩张,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
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等问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固定资产变
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发
行人在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及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
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未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净资产将
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
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度相比将有一定幅度下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是公司战略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项目实施后,将加快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力支
持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制度,未来募集资金将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
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发展方向、行业研究报告、专业报刊、既往经
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或历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并对发行人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访
谈,分析了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
主要影响。对发行人影响重大的风险进行了专项核查。
查验了相关查阅账簿和询证函,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业务
部门等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分析了发行人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获取经
常性收益的能力。
核查了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
期、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经
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
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或产品、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情况,分析了其对发行人
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情况,分析了
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
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的情况,分析了其对发行
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
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
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
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情况,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
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查验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相关声明、合同对方的函证等,核查了重大合同是否真实、
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
限决策等。
查验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声明,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
访谈,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与董事会秘书、股东或股东单位人员进行了访谈,核
查了发行人是否已建立起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并委任了相关负责人,向
投资者提供了沟通渠道。
核查了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
录、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和执业水平。
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合同、主要采购合同,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访谈
发行人的管理层,了解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均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
法律风险,以及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等
东方投行指定袁辉、彭小勇担任东田微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自 2019 年
查资料、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项目专
题讨论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信息、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风险因素等形成基本判断并提出整改意见。针对重点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深入调
查,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判断出具保荐意见。
其他项目人员中,杨玺主要参与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和申请材料制作工作,田馨源主要参与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
易、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和申请材料制作工作,郭建革主要参与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尽
职调查和申请材料制作工作,胡勇主要参与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发行人基本情
况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和申请材料制作工作。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核查过程
质量控制部为保荐机构内部核查的主要实施部门,内核办公室根据项目风险等实际情况
参与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底稿查验、电话讨论、当面沟通、现场核查等。
办公室指派张瀚、杨晓虹、裴学东、吴孝维、江沈裔、陈亦可组成了内部核查小组,具体负
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内部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核
查。现场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发行人生产和办公场所的实地参观和检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管
理人员的访谈、工作底稿的完备性检查、与项目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讨论、重要事项尽职调查
情况的问核以及项目操作过程中所需解决主要问题的探讨等。
在现场核查结束后,针对现场核查情况,结合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材料,内部核查小
组就关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形成了现场核查报告,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
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五、内核小组的审核过程
向内核办公室提交了包括内核申请表等的内核材料。内核办公室已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将相
关材料送达至各位参会内核委员,以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判断本次证券发行项目。
上市项目。参加该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崔洪军、尹璐、郑先弘、项振华、张瀚、程家
斌、叶瑛、雷婷婷。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
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
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内核会议对本次证券发行保荐项
目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 票,0 票反对、0 票暂缓。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
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通讯表决同意本项目承揽立项,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立项执行评估会议,通过表决同意本项目正式立项。
本机构立项审核小组提出的立项评审意见主要包括:
违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首次公司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
理情况
项目组在对东田微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
问题的研发、分析与处理情况如下:
问题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
一、环保处罚的情况及守法证明开具情况
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就其在东莞市南城三元里社区三元里澎峒工业区第四栋第一层前部分的
经营场所中“擅自增加清洗工序和清洗池、废水收集罐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
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事项”,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上述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
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
关于二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虽已建成
但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东莞微科处以罚款 8 万
元。
东莞微科在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且自 2017 年 5 月开始逐步
搬迁至万江新厂区,新厂区配套建设有相关环保处置设施,并于 2017 年 9 月通过东莞市环境
保护局的环保验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东莞微科被处以 8 万元的罚款处于前述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区间,金额属于较轻的处罚范围;处罚方式仅为罚款,而非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或停业、关闭等处罚,处罚方式为较轻级别,亦未发生从重处罚的情况。
东莞微科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计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守法证明开具情况
(鄂统罚字[2018]53
号),就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
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
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被处以 4 万元的罚款处于前述 5 万元以下的区间,金
额属于较轻的处罚范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发行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非常重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缴纳了上述罚
款,并立即在公司内部开展了整改工作:(1)对公司填报的有误数据予以整改;(2)加强公
司统计数据审核机制,确定公司专人负责对上报统计材料进行审核;(3)加强对统计指标及
填报方式方法的学习,对统计填报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学习;对不明确的填报项
目,要求第一时间学习及询问填报方式及填报口径,引以为戒。
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予以信用修复。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对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政法处进行了走
访,发行人受行政处罚事项系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填报数据错误所致,不存在主观故
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
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问题二:房产租赁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地点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号
东莞市万江 东莞市万江蚬涌万江工业
东莞 13,287.16/3,351.69 2016.11.1 至
微科 平方米 2036.10.31
限公司 房和 B 栋部分宿舍
东莞市万江 东莞市万江蚬涌万江工业
东莞 2018.3.26 至
微科 2036.10.31
限公司 栋宿舍楼 5-7 层
昆山艾诺美
昆山 江苏省昆山市澄海路 218 2019.2.15 至 昆房权证开发区字
东田 路 2 号房 2022.2.14 第 301140167 号
限公司
(1)东莞微科所租赁房产涉及的土地情况及房产权属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子公司东莞微科所租赁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出租方
为东莞市万江曦龙投资有限公司,所出租房屋系通过司法竞拍方式取得,目前尚未完成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
就此,东莞市万江曦龙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上述租赁合同中的物业均系其通
过司法竞拍合法取得的;该等物业在上述租赁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不会被拆迁;在上述租赁合
同有效期内,如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我司无法完全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将提前予以通知,
并给予东莞微科充分的合理搬迁时间;对东莞微科投入的装修部分,将由清拆单位按清拆补
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东莞市微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蚬
涌社区蚬涌工业城,其租赁使用的物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归万江街属企
业东莞市万江曦龙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
纠纷;该物业未列入清拆范围,最近五年无拆迁计划。
实际控制人高登华、谢云夫妇出具如下承诺,如东莞微科租赁的厂房及宿舍,在租赁有
效期限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愿共同承担东莞微科因不能使用该等物
业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东莞微
科无在该局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上述第 1-2 项租赁房屋虽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但该等情
形不影响东莞微科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最近五年无拆迁计划,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
能发生的损失,因此不会对东莞微科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且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出具相关证明,报告期内,东莞微科无在该局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故东莞微科使用上述
租赁房屋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租赁房产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情况
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但发行人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
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未办
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发行人子公司对该等租赁房屋的使用。
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子公司因租赁的房屋未办理
租赁备案手续问题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保证对其进行充分补偿,使之恢复到未
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发行人子公司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赁房屋的
使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项目组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及《补充协议书》、(2016)粤 1971 执恢 612 号之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万江曦龙的相关人员;
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
和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接受调查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发行人上述房租租赁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三:个人账户代付情形
项目组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监高及其配偶、出纳等 18 个自然人,共 140 张银
行卡,其中 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出纳存在代收客户和供应商年会赞助款和代付工资、报销
款的情形。
万元,代付工资、报销款 261.1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8%和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形。
问题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
项目组针对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梳理,发行人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况,发行
人年销售额或年采购额超过 10 万元的重合供应商(客户)情况如下:
一、重合的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名称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欧菲光 13,284.53 - 10,739.57 - 3,612.09 37.02 739.88 55.69
舜宇光学 736.38 121.10 911.38 275.86 639.62 103.53 1,677.53 187.54
拿努识 87.48 93.68 568.43 - 891.70 23.00 560.66 -
欧菲光和拿努识相关采购金额较小,且未持续发生类似交易。舜宇光学因部分产品使用
特定的镜座,导致相关采购持续,但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对其销售的比例较小。
组立件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将滤光片单品通过组立工序贴合到镜座上,客户采购组立件产
品后将其安装至摄像头模组。部分组立件产品根据客户要求使用特定镜座,该等镜座在安装
至摄像头模组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扭力测试”,即测试镜座的摩擦力是否满足安装需要,如
果镜座的扭力不达标,将导致摄像头模组的功能难以实现,致使摄像头报废,镜座的成本在
失,通常会亲自对该等镜座进行测试后提供给红外截止滤光片厂商进一步生产。
该种业务模式为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情况,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水晶光电、五方光电的公
开信息,其亦存在同时向舜宇光学销售和采购的情况。
总体来说,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243.23 万元、163.55 万元、275.86
万元和 214.78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20%、2.04%、1.84%和 1.33%,占比
较小。
二、重合的供应商情况
单位:万元
名称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采购额 销售额
一、镀膜材料销售引起
田旺光电 443.61 - 914.65 - 576.54 - 270.20 10.49
高伟光学 - - 126.17 2.81 23.84 39.57 1,219.71 38.84
旭晶光电 0.31 12.85 61.05 13.61 92.95 7.06 194.40 15.77
光驰科技 2.96 4.79 23.93 37.14 9.35 34.70 2.96 20.75
二、委托加工引起
南阳利达 42.73 2.71 692.45 253.15 - - - -
三、其他原因
白金光学 1,162.45 62.13 290.43 57.12 0.41 - - -
中山蓝晶 700.26 161.09 1,111.29 40.25 6.19 28.41 210.29 -
京浜光电 495.20 54.28 440.69 - 387.50 - - -
里斯泰克 20.12 2.25 24.30 10.83 - - - -
图丽光电 296.83 27.55 40.08 6.49 - - - -
(1)公司具备自主研发生产镀膜材料的能力,且早期发行人子公司阿斯诺从事镀膜材料
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供应商向公司采购镀膜材料的情形。
(2)2019 年度公司向南阳利达销售和采购金额较大,主要系受产能限制,公司委托南阳
利达进行镀膜和组装,因无法确定对方良率,所以采用销售给南阳利达的形式,2020 年 1-9
月未继续合作。
(3)其他原因:①2018 年度:发行人向中山蓝晶销售少量的光学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单
品。②2019 年度:部分生物识别滤光片客户不再合作,发行人将余料向供应商白金光学销售;
发行人向中山蓝晶销售少量的镀膜材料和支架、向里斯泰克和图丽光电销售少量的光学玻璃截
止滤光片单品和辅材。③2020 年 1-9 月:发行人向白金光学和京浜光电销售少量的特定支架、
向中山蓝晶和图丽光电销售少量的特定支架和镀膜材料以及向里斯泰克销售少量的光学玻璃
红外截止滤光片单品。
总体来说,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85.85 万元、109.74 万元、421.40
万元和 327.65 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53%、0.80%、1.48%和 1.01%,占比
较小。
问题五:发行人原重要股东双诚睿见入股和退出发行人的原因
一、双诚睿见入股发行人及原因
双诚睿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基于对公司所处行业的了解,经对比公司与同行业竞争
对手五方光电、水晶光电等情况,看好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同时,经过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沟通,双诚睿见可以其较为专业的产业发展和市值管理经验推动发行人进行并购等资
本运作,既满足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和资本化诉求,也能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权作价 4,642.00 万元转让给双诚睿见;同意谢云将其持有的东田光电 18.90%股权作价
二、双诚睿见退出发行人及原因
意图不符,IPO 审核及退出周期较长且双诚睿见自身无法及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经双诚睿见
合伙人协商后,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登华、谢云协商决定退出发行人。双诚睿见自 2019 年
顺明、谢云、网存科技、宏翰投资、卢灿平、陈德光。本次转让后,双诚睿见不再持有发行
人股权。
三、退出时不同受让方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商业合理性,受让方是否互相知悉各自的
受让价格,是否对此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考虑到不同受让方主体性质、受让比例、合作历史等因素,经双诚睿见与受让方的市场
化协商谈判,不同受让方受让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受让方股
转让方 转让比例 价格 考虑因素
号 东名称
经与多家投资机构洽谈后,宏翰投资为最先确认交易
注册资本 双诚睿见以 5 亿元估值与其他各方投资人进行商业谈
判
注册资本 权,比例较大,估值较 5 亿元有所下调
刘顺明系双诚睿见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转让价格
注册资本 元),
按 10%年化收益率确定发行人整体估值 2.5 亿元,
睿见
受让其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注册资本 卢灿平、陈德光与刘顺明家庭为朋友关系,估值较 5
注册资本
谢云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转让价格参照双诚睿
,按 10%
注册资本
年化收益率确定发行人整体估值 2.5 亿元
本次双诚睿见对外转让股权,经过与各投资方经过多轮市场化谈判,最终确定受让方和
对应的转让价格、转让比例,转让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并且本次交易谈判和工商办理受到新
冠疫情的影响,导致整个交易过程持续时间较长。
项目组及发行人律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对双诚睿见、本次股权各受让方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本次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双诚睿见合伙人决定、股权转让款银行回单等文件,各方
均知晓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存在的具体差异,对本次股权转让明确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
议,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六:2020 年 11 月,发行人与 Viavi 公司签署《专利非排他许可协议》,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
Viavi 是苹果智能手机摄像头滤光片供应商,在传感三维运动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 3D
Sensing 模组用光学滤光片技术领域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围绕知识产权保护,Viavi 近年
来在全球范围内相继向 3D Sensing 窄带滤光片生产企业提起专利诉讼或实施专利许可,包括
LG 电子、舜宇光学、五方光电等。
发行人作为国内知名手机滤光片生产企业之一,已经具备 3D Sensing 窄带滤光片生产技
术,产品可应用于 ToF 摄像头模组。为避免未来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2020 年 11 月 25 日,
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微科与 Viavi 签署了《专利非排他许可协议》,约定:(1)自生效日起,不
可撤回地、完全地、无条件地免除、解除并永久免予生效日之前任何因侵犯许可专利或侵犯与
滤光片相关的侵权行为;
(2)东莞微科及其关联方每年从 Viavi 采购涂层晶圆的数量不少于年
产品数量的 50%,双方根据逐个项目约定价格;(3)对于东莞微科及其关联方转让给第三方
的、并非来自于 Viavi 产品的许可产品,东莞微科应向 Viavi 支付实施许可费;(4)协议有效
期为 5 年,自签署日起生效;(5)该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该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
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识别滤光片中用于 ToF 摄像头模组的窄带滤光片单品/组立件销售收
入分别为 0 万元、229.01 万元、1,383.97 万元、822.77 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
头模组成本较高,目前仅搭载于部分高端型号智能手机,市场渗透率不高,发行人的 ToF 摄
像头滤光片终端主要应用在华为的高端手机;(2)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尚待执行
的 ToF 摄像头模组的窄带滤光片组立件 98.76 万片,对应金额约为 162 万元;(3)发行人配
置了两台高精度的德国莱宝磁控溅射镀膜机用于生产窄带滤光片,产能有限,目前发行人使用
该两台镀膜机主要用于研发和生产光器件 CDWM 滤光片,同时会根据订单情况调配产能,用
于生产 ToF 摄像头模组的窄带滤光片组立件。
因此,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微科与 Viavi 签署《专利非排他许可协议》,鉴于(1)协议签署
之前的任何可能侵权行为均永久地、无条件地被豁免;
(2)协议签署后,根据相关市场需求以
及发行人生产计划,预计发行人未来生产和销售 ToF 摄像头模组的窄带滤光片组立件的金额
较小,即使发行人未来需要根据协议向 Viavi 采购相关涂层晶圆或向 Viavi 支付专利许可费,
相关采购金额或专利许可费的金额也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东方投行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在收到项目组申请内核
的相关材料后,通过对项目组提供材料的集中审阅,出具了项目现场核查报告,并提交内核
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讨论。项目现场核查报告的有关具体问题及落实回复情况如下:
问题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8,662.03 万元、
资产投资规模与收入的匹配程度。
【项目组回复】
一、固定资产规模的整体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初 2020 年 9 月末 增加额
固定资产 9,700.92 31,127.48 21,426.56
其中:机械设备 8,084.13 28,758.90 20,674.77
如 上 表所 述, 报告 期内 发 行人 固定 资产 增 加 21,426.56 万元 ,其 中 机械 设备 增 加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生产流程可以大致划分为镀膜环节(生产一部)、模切环节(生产二部)和组装环
节(生产三部),按照部门划分机械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初 2020 年 9 月末 增加额
机械设备 8,084.13 28,758.90 20,674.77
其中:生产一部(镀膜) 3,816.15 15,543.82 11,727.67
生产二部(模切) 2,006.62 6,204.45 4,197.83
生产三部(组装) 1,081.93 6,163.71 5,081.78
生产一部负责产品的镀膜工序,报告期内其设备增加值为 11,727.67 万元,其中增加的
镀膜机 32 台,价值为 8,226.40 万元,占该部门机械设备增加值的 70.15%;生产二部负责产
品的模切工序,报告期其设备增加值为 4,197.83 万元,其中增加的切割机 33 台,价值为
设备增加值为 5,081.78 万元,其中增加的贴片机和检测仪器为 62 台,价值为 3,477.66 万
元,占该部门机械设备增加值的 68.43%。
三、对发行人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和收入的影响,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
务规模、产能产量、收入的匹配程度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对机械设备的持续投入,产能、产量也大幅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片
主要产品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产能 55,640.00 47,305.00 21,600.00 19,100.00
产量 54,195.81 49,827.60 22,954.48 18,948.43
滤光片 产能利用率 97.40% 105.33% 106.27% 99.21%
销量 52,742.82 47,148.82 21,114.84 18,854.85
产销率 97.32% 94.62% 91.99% 99.51%
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及销量持续提升,同时发行人营业收入也大
幅上升,由 2017 年度的 16,176.76 万元增至 2020 年 1-9 月的 32,416.31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摄像头滤光片,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9 月其收入规模为
为 92.14%、86.95%、93.64%和 95.74%。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状况良好,成
新率情况如下:
项目 原值(万元) 累计折旧(万元) 净值(万元)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1,917.88 460.85 1,457.03 75.97%
办公设备 28,758.90 7,516.31 21,242.59 73.86%
机械设备 265.12 209.30 55.82 21.06%
运输设备 185.58 130.10 55.48 29.90%
合计 31,127.48 8,316.56 22,810.92 73.28%
如上所述,发行人生产工序主要分为镀膜、模切、组装,因镀膜按照大片进行,而手机滤
光片中单品不经过组装环节,因此项目组按照模切工序来测算,其关键设备为切割机,报告期
各期,公司产能产量、切割机、收入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切割机(台) 47 40 16 15
切割机原值(万元) 4,659.62 3,675.98 1,529.28 1,444.34
产能(万片) 55,640.00 47,305.00 21,600.00 19,100.00
产能/切割机台数(万片/台) 1,183.83 1,182.63 1,350.00 1,273.33
项目
产量(万片) 54,195.81 49,827.60 22,954.48 18,948.43
产量/切割机台数(万片/台) 1,153.10 1,245.69 1,434.66 1,263.23
营业收入(万元) 32,416.31 28,438.71 13,635.47 16,176.76
收入增长率 13.99% 108.56% -15.71% -
产能增长率 17.62% 119.00% 13.09% -
产量增长率 8.77% 117.07% 21.14% -
注:上述产能测算考虑时间因素,按照设备使用月份为权数。
如上表所述,随着发行人购买的切割机增加,其产能、产量均增长,从而带动收入规模的
扩大,发行人切割机由 2017 年末的 15 台增至 2020 年 9 月末的 47 台。2018 年度每台产能
较高,主要系 2017 年 9 月购买的激光切割机开始逐步放量,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每台
产能较 2018 年度有所下降,系发行人在 2019 年度购买了 6 台自动切割机,其切割效率较激
光切割机低所致。每台产量方面因其受机械设备投入时间、使用效率、产能利用率而有所变化。
产能由 2017 年度的 19,100.00 万片增至 2020 年 1-9 月的 55,640.00 万片,增幅为
为 186.02%,发行人投入的切割机均逐步转化为产能和产量。
营业收入由 2017 年度的 16,176.76 万元增至 2020 年 1-9 月的 32,416.31 万元,增幅为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31,127.48 25,202.76 13,159.05 11,901.09
固定资产增长率 23.51% 91.52% 10.57% -
营业收入(万元) 32,416.31 28,438.71 13,635.47 16,176.76
收入增长率 13.99% 108.56% -15.71% -
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 1.04 1.13 1.04 1.36
而发行人投入更多的固定资产,为未来业务增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收入规模快速增长。从单位固定资产产生的收益来看,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9 月
均超过 1,发行人投入产出较好。2018 年度为 1.04 较低,为发行人的投入开始期,2020 年
问题二:说明公司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回复】
余瑞田 242.86 万元的份额,并承担出资义务,后续按照每份额 2.10 元进行实缴出资。
依据,彼时发行人原股东双诚睿见正在与外部投资人洽谈、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由于受到 2020
年 1 月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与其他外部投资人沟通进展,双诚睿见与新股东的股权转让于
值作为发行人股权激励的公允价格,发行人整体公允估值为 5 亿元,由此确定 2019 年股权激
励产生的股份支付金额为 1,190.00 万元,鉴于本次股权激励未限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因
此,于授予日全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上述股份支付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涉及其他股份支付情形。
四、内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形成了相应的内核反馈意
见,项目组予以逐项落实和回复,具体说明如下:
问题一:关于业绩增长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客户为行业
内知名摄像头模组生产厂商,如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盛泰光学、同兴达等,客户
集中度相对较高。请发行人和项目组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大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
续性,发行人如何应对大客户流失所面临的经营风险;2、在滤光片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红
外截止滤光片单价持续下降及受疫情影响手机出货量下降的背景下,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
续性。
【项目组回复】
一、发行人与大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如何应对大客户流失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
(1)发行人具有一定的供应链地位,市场地位逐步提升
随着下游终端智能手机品牌商和摄像头模组厂商集中度不断提升,下游客户对供应商的
出货量具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并且滤光片具有一定的定制化特点,生产厂商必须具备一定的
生产规模和持续的供货能力。发行人作为国内主要红外截止滤光片生产企业之一,为产业链
的重要参与者,凭借稳定的供货、良好的品质、快速的响应,目前已经成为多家模组厂商的
主要滤光片供应商之一。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销量由 2017 年度的 17,200.92 万片至 2020 年
(2)下游摄像头模组厂商处于高速增长过程中,需要滤光片企业
以欧菲光、舜宇光学、丘钛科技为代表的国内摄像头模组厂商因国内手机品牌的崛起及
双摄、多摄摄像头的普及等,近年来处于高速增长过程中,其对上游滤光片需求剧增,而发
行人及时抓住市场机遇,积极配置产能,已发展成为国内重要滤光片生产企业之一。
(3)行业进入壁垒较高
红外截止滤光片行业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生产壁垒、合格供应商壁垒、资金壁垒和规
模壁垒以及生产工艺和良率壁垒,滤光片生产企业能够快速成为大型模组厂商的供应商并大
批量供货的可能性较低。如发行人从 2014 年开发欧菲光,2018 年欧菲光对发行人的采购逐
步放量,可比公司五方光电同样是 2015 年开发了欧菲光,2017 年开始大批量向其采购。
(4)大型模组厂商为了保证供应链安全,会培养若干家供应商
经过多年的发展,智能手机产业链已经发展成熟,下游大客户均会在重要元件采购中培
养若干供应商,防止供应商集中,保障供应链安全。根据项目组对欧菲光、舜宇光学、丘钛
科技的走访,发行人、五方光电及水晶光电目前均为其主要的滤光片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在 75%左右,集中度较高,主要系下游行业集中
度较高所致。根据旭日大数据的信息,国内摄像头模组市场中前五大占比约 60%,前十大占
比约 80%,其中欧菲光、舜宇光学、丘钛科技、信利光电位居前四大模组厂商。为了有效应
对单一客户流失,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巩固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
近年来发行人下游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能力,保持与客
户的紧密沟通,将客户制造工艺和品质要求与公司的制造工艺和品质串联起来,帮助客户提
升良率、降低生产成本,此外,发行人也将了解终端厂商的技术路线、方案需求,将下游模
组厂商与终端厂商、公司与终端厂商连接起来,帮助公司研发人员找到产品改进和新产品开
发的方向,适应消费电子多变的市场需求。为此,公司将集中有限的资源集中在经营状况
好、市场美誉度高、品质出色的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整体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情况
下,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均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不存在仅依赖单一大客户的情形。
(2)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开发新产品
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全面改进生产技术的同时,始终紧跟下游行业的发展趋
势,进行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力。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
署日,发行人生产的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主要应用在 OPPO、传音等主要机型
摄像头模组中,此外公司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已通过部分终端客户认证,国内仅水晶光电少
数企业具备生产能力。
(3)积极拓展光通信产品,增强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专注于红外截止滤光片研发生产同时,积极在光通信领域进行产品
研发和布局,紧抓 5G 快速发展的机遇,增加公司业绩增长点,增强抗风险能力,目前已经实
现 TO 管帽、GPON 滤光片的批量出货,并已于 2020 年实现 CWDM 滤光片的制备突破,并
实现小批量供货。同时公司储备了 C Lens(球面透镜)技术,并且积极研发 DWDM 滤光片
的生产技术。
量下降的背景下,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
(1)2018 年以后,发行人红外截止滤光片单价已平稳并略有上升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收入(万元) 30,192.10 25,050.71 11,625.55 14,904.78
销量(万片) 50,372.77 44,349.64 19,571.88 17,200.92
单价(元/片) 0.60 0.56 0.59 0.87
如上表所述,2018 年受市场环境影响,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有所下降,2019 年及
货(如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红外截止滤光片单价已平稳并略有增长。
(2)手机出货量下降但随着多摄普及,下游摄像头模组增长仍较高
多,带动摄像头模组出货量大幅增加,如本问题“1、(2)下游摄像头模组厂商处于高速增长
过程中,需要滤光片企业”中所述,欧菲光、舜宇光学、丘钛科技近年来增长仍较高,从而
带动上游滤光片出货量的上升,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销量由
(3)疫情后,行业回复较快,2021 年手机出货量预计增长 9%左右
受疫情影响,2020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手机出货量大幅下降,第三季度开始全球手
机出货量已逐步回暖。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Trend Force 预估,随着周期性的换机需求,以及
新兴市场的需求支撑,2021 年智能手机产量将回升至 13.6 亿部,年增 9%。券商机构的预测
更加乐观。兴业证券认为,在经济生活正常化叠加 2021 年上半年 5G 新机频发及苹果新机热
销下,预计 2021 年全球手机出货 14 亿部,同比增长 10%。中金公司预计 2021 年全球智能
手机出货量有望达 15.07 亿部,同比增长 12.1%。
(4)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条件
客户资源方面,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主要是摄像头模组厂商,产品被应用在各大品牌智能
手机中,下游行业整体呈现集中度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凭借快速响应能力、优质的
产品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已与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
达等国内大型模组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在华为、OPPO、vivo、小
米、传音、三星等知名品牌智能手机。
技术优势方面,公司坚持自主创新、以技术研发为发展根基,注重技术研究与市场需求
的紧密结合。通过人才培养和研发队伍建设,公司的技术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公司已经掌
握了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窄带滤光片、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0~30 度转角偏
移量小于 2 纳米)生产技术和超强度无微裂纹切割技术、抗弯曲玻璃刻蚀技术等多项核心技
术。以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生产技术为例,公司通过优化镀膜工艺、切割工
艺、镀膜材料自制等,在进一步降低蓝玻璃滤光片产品厚度的同时保证了产品的高强度、低
反射率,符合下游智能手机市场越来越重视滤光片产品轻薄度和光学性能的趋势。同时,发
行人通过不断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已经成功掌握 CWDM 滤光片窄带制备技术以及旋涂红外
截止滤光片的生产工艺等。
产能方面,经过多年的投入,发行人购置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高精度的磁控溅射镀
膜机、AOI 自动检测设备等,储备了为可预见未来的发展所需要的产能。
综上所述,在外部环境逐步改善,发行人及时抓住了市场机遇,拓展核心客户,投入更
多的持续发展的必备要素(包括研发、生产设备等),在可预见的未来,发行人业绩增长具有
持续性。
问题二:关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
征,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
具有一致性。结合上述情况及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期间费用波动的原
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差异原因
【项目组回复】
一、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
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结合上述情况及期间
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期间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的明细及变化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薪酬福利费 118.04 32.14 153.41 34.18 95.34 38.24 63.58 24.92
运输费 218.56 59.51 221.64 49.38 109.05 43.74 145.98 57.22
差旅费 11.50 3.13 24.61 5.48 13.39 5.37 10.39 4.07
办公费 0.68 0.19 7.33 1.63 2.87 1.15 2.76 1.08
业务招待费 10.82 2.95 26.42 5.89 11.97 4.80 15.71 6.16
检测认证费 1.45 0.40 4.48 1.00 6.03 2.42 1.31 0.51
广告宣传费 0.27 0.07 0.41 0.09 0.28 0.11 0.18 0.07
其他 5.95 1.62 10.53 2.35 10.41 4.17 15.23 5.97
合 计 367.28 100.00 448.84 100.00 249.32 100.00 255.13 100.00
年度至 2019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由 16,176.76 万元增至 28,438.71 万元,增幅为 75.80%,
销售费用由 255.13 万元增至 448.84 万元,增幅为 75.93%,增长趋势趋于一致。发行人销售
费用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一致。
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和运输费用构成,上述两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在 80%以上。职
工薪酬由 2017 年度的 63.58 万元增至 2019 年度的 153.41 万元,一方面系销售人员的平均工
资的上升;另一方面系销售人数的增加。
为 145.98 万元、109.05 万元、221.64 万元和 218.56 万元。2018 年度运输费用有所下降,
主要系受智能手机市场不景气影响,2018 年度出口销售有所下降,外销收入由 2017 年度的
基础上开发了全航通、宇航通、顺心捷达等物流运输公司,其运输单价相对较低,从而导致
公司名称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水晶光电 0.21% 0.43% 0.43% 0.46%
五方光电 1.31% 1.01% 0.99% 0.61%
美迪凯 0.42% 0.56% 0.54% 0.84%
发行人 0.67% 0.78% 0.80% 0.90%
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用率与五方光电较为接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随着收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销售费用也增大,发行人营业收入由
万元,增幅为 75.93%,增长趋势趋于一致。发行人销售费用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
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一致。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行业平均水平较为接近,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二、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
异原因
公司名称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水晶光电 6.52% 7.51% 8.15% 7.78%
五方光电 7.13% 5.90% 5.47% 7.82%
美迪凯(剔除股份支付) 6.62% 6.56% 6.33% 6.68%
平均值 6.76% 6.66% 6.65% 7.43%
发行人(剔除股份支付) 4.58% 6.33% 9.35% 7.06%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因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规
模扩张较快,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且实施精细化管理,有效降低了管理费用率。2018 年发行
人的管理费用率较高,主要受 2018 年手机产业链不景气的影响,行业竞争压力较大,营业收
入下降较多,导致管理费用率相应提升。同时水晶光电同时经营光学成像元器件、生物识
别、薄膜光学面板、反光材料等多种业务;美迪凯同时经营半导体零部件及精密加工服务、
生物识别零部件及精密加工服务、影像光学零部件等多种业务,其管理费用率高于发行人和
五方光电。
问题三:关于报告期末应收款项增幅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及项目组补充核查如下事
项:1、各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占当期收入比例是否存在变动,并说明原因,结合业务情况分
析应收款项余额逐年上升的原因;2、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
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
情况,分析差异原因;3、公司对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4、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
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
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
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项目组回复】
一、各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占当期收入比例是否存在变动,并说明原因,结合业务情况分
析应收款项余额逐年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余额 20,740.32 12,313.72 5,519.87 6,320.69
应收账款余额
增长率 - 123.08% -12.67% -
发生额 32,416.31 28,438.71 13,635.47 16,176.76
营业收入
增长率 - 108.56% -15.71% -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63.98% 43.30% 40.48% 39.07%
伴随着营业收入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也有所增长。2017 年末至 2019 年
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比例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保持在 40%左右。2020 年 9 月末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系一季度新冠疫情原因,发行人经营地位于湖北省,
销售出货较少,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控制,且智能手机多摄渗透率不断提升,发行人第二季度
及第三季度销售恢复较快增长。
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随着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而增加。发行人一般给与客户的信用
期为月结 90 天,发行人期末最后四个月收入与应收账款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日/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20,740.32 12,313.72 5,519.87 6,320.69
最后四个月营业收入 21,668.62 12,692.17 5,765.67 6,622.14
如上图所述,发行人应收账款与收入增长相匹配,其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而增加。
二、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
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
况
单位:万元
名称 销售内容 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额(含税) 占比
丘钛科技 摄像头滤光片 1,452.30 6,408.03 22.66%
盛泰光学 摄像头滤光片 982.40 1,288.57 76.24%
信利光电 摄像头滤光片 981.88 2,915.42 33.68%
舜宇光学 摄像头滤光片及镀膜材料 845.03 1,962.71 43.05%
合力泰 摄像头滤光片 378.23 440.14 85.93%
合 计 4,639.83 13,014.87 35.65%
名称 销售内容 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额(含税) 占比
丘钛科技 摄像头滤光片 1,683.29 3,847.00 43.76%
欧菲光 摄像头滤光片 947.24 4,205.56 22.52%
瑞谷光网 光通信元件 516.20 610.51 84.55%
盛泰光学 摄像头滤光片 476.92 948.77 50.27%
麦特达 光通信 281.16 316.47 88.84%
合 计 3,904.81 9,928.31 39.33%
名称 销售内容 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额(含税) 占比
欧菲光 摄像头滤光片 3,938.70 12,209.97 32.26%
丘钛科技 摄像头滤光片 1,950.43 5,464.52 35.69%
盛泰光学 摄像头滤光片 1,906.52 2,581.28 73.86%
信利光电 摄像头滤光片 1,185.26 2,433.45 48.71%
同兴达 摄像头滤光片 951.51 1,551.42 61.33%
合 计 9,932.42 24,240.64 40.97%
名称 销售内容 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额(含税) 占比
欧菲光 摄像头滤光片 5,875.99 14,920.60 39.38%
丘钛科技 摄像头滤光片 3,446.72 4,710.21 73.18%
盛泰光学 摄像头滤光片 2,778.94 4,018.29 69.16%
信利光电 摄像头滤光片 2,423.93 2,294.21 105.65%
同兴达 摄像头滤光片 1,160.41 1,480.31 78.39%
合 计 15,685.99 27,423.62 57.20%
前五名应收客户 前五名销售客户 差异原因
丘钛科技 丘钛科技 -
盛泰光学 盛泰光学 -
信利光电 信利光电 -
舜宇光学 舜宇光学 -
合力泰位列销售客户第十名,其在 2017 年 5 月开始合作;
合力泰 Innowave Co., Ltd.
Innowave Co., Ltd.为外销客户,信用期较短,应收余额较小
前五名应收客户 前五名销售客户 差异原因
丘钛科技 丘钛科技 -
欧菲光 欧菲光 -
盛泰光学 盛泰光学 -
麦特达 信利光电 信利光电位列销售客户第五名,应收第七名;麦特达 2018 年
下半年开始合作,信用期月结 60 天
拿努识位列销售客户第三名,其包括国外 NANOS,信用期较
瑞谷光网 拿努识
短,因此应收相对较少
前五名应收客户 前五名销售客户 差异原因
欧菲光 欧菲光 -
丘钛科技 丘钛科技 -
盛泰光学 盛泰光学 -
信利光电 信利光电 -
同兴达 Innowave Co., Ltd. 同兴达位列销售客户第六名
前五名应收客户 前五名销售客户 差异原因
欧菲光 欧菲光 -
丘钛科技 丘钛科技 -
信利光电 信利光电 -
盛泰光学 盛泰光学 -
同兴达 同兴达 -
三、公司对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
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
发行人一般给予客户的信用期在 60 天至 120 天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
策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增加收入的情形,同时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五
方光电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对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 90 天至 120 天,发行人与其信用期基本一
致。
四、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余额 20,740.32 12,313.72 5,519.87 6,320.69
期后回款金额 8,834.00 12,291.99 5,495.14 6,269.18
回款比例 42.59% 99.82% 99.55% 99.19%
注:2020 年 9 月末的期后回款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如上表所述, 2017 年末至 2019 年末,期后回款比例均在 99%以上,回款情况良好。
五、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
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是否充分。
应收账款按照类别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42 0.01 2.42 100.0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0,737.89 99.99 1,045.96 5.04 19,691.94
合 计 20,740.32 100.00 1,048.38 5.05 19,691.94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42 0.02 2.42 100.0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311.30 99.98 622.50 5.06 11,688.79
合 计 12,313.72 100.00 624.92 5.08 11,688.79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519.87 100.00 280.27 5.08 5,239.60
合 计 5,519.87 100.00 280.27 5.08 5,239.60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320.69 100.00 329.64 5.22 5,991.05
合 计 6,320.69 100.00 329.64 5.22 5,991.05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如下:
账 龄 账面余额(万元) 占总额比例(%) 坏账准备(万元) 账面净额(万元)
合 计 20,737.89 100.00 1,045.96 19,691.94
账 龄 账面余额(万元) 占总额比例(%) 坏账准备(万元) 账面净额(万元)
合 计 12,311.30 100.00 622.51 11,688.79
合 计 5,519.87 100.00 280.27 5,239.60
合 计 6,320.69 100.00 329.64 5,991.05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短,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在 99%左右,且客户主要为大
型摄像头模组厂商,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回收风险较低。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公司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12.13 万元、11.37 万元和 13.41 万元,金额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36.91 万元,金额较小,同时发行人回款率均在
项目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五方光电 5% 10% 20% 30% 50% 100%
水晶光电 5% 10% 20% 30% 50% 100%
美迪凯 5% 10% 20% 100% 100% 100%
发行人 5% 10% 20% 30% 50% 100%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可比公司五方光电、水晶光电一致,发行人按
照既定的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充分、合理。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及重大差异解决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包括信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
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等。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六、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相关事项的核查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
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核查了发行
人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客
户情况及资产权属、政府补助等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
保荐机构本次财务自查工作的程序包括: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走访和
函证,审阅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抽查发行人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
额调节表,抽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凭证及资金往来凭证等单据,对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财务指标变化进行分析性复核、与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等。
通过上述财务自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确认如下: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
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虚构利润;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
假增长等;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润,粉饰报表;
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二)关于发行人盈利能力相关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
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
式等制定了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并将尽职调查内容、过程及结论在工作底稿
进行反映。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包括:①查阅行业信息,了解同行业上市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
并对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对比;②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财务人员,查阅公司审
计报告、财务账簿和凭证,了解公司经营模式、业务流程和财务核算体系,对影响盈利能力
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项目进行重点核查;③核查发行人所采用的收入确
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检查发行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和各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准确
性;④访谈重要客户并函证往来和交易数据核查业务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荐机构经核查的结
论如下: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真实、
完整;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及自身
经营特点;发行人客户稳定,回款较好;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
易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成本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准确、
完整;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致;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明细归集口径准确,
波动合理;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期间费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
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波动合理,符合发行人经营模
式和业务发展特点;发行人研发支出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研发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员
工工资水平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对净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主
要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特点;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毛利
率稳定,符合公司经营模式特点;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及相关会计处理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3-358 号),发行人 2022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0,003.24 11,105.60 -9.93%
营业利润 1,647.97 2,004.23 -17.78%
利润总额 1,645.98 2,007.28 -18.00%
净利润 1,433.31 1,763.27 -18.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33.31 1,763.27 -18.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8.87 1,665.76 -18.42%
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第一季度下降了 9.93%,主要原因系:1、
因素影响,发行人第一季度的销售收入规模低于其他季度。但是 2021 年第一季度,终端手机
厂商顾虑春节假期返工导致疫情反复甚至再次爆发以及为了尽快抢占华为手机留下的空间份
额,在 2021 年第一季度集中拉货,2021 年第一季度手机出货量大幅增长,致使发行人 2021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也大幅增长,出现第一季度“淡季不淡”的情形,2021 年第一季度的
收入占全年的比例高于其他季度;2、2022 年第一季度,在智能手机终端市场传统淡季的情
况下,我国国内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频发,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影响了正常
的物流运转等,同时叠加全球地缘政治动荡、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全球智能手机终端
消费市场需求低迷,手机厂商采取了更加谨慎的备货策略。根据数据统计机构 Canalys 的数
据显示,2022 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约 11%,其中中国大陆市场智能手机
出货量同比下降约 18%,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了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收入同比下
降。
下降,受智能手机出货量不景气的影响,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传统红外截止滤光片毛利率
同比下降;同时受项目周期的影响,发行人高毛利产品 0.11mm 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
光片出货量下降,收入占比降低。综合导致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毛利率同比下降了 2.07
个百分点;2、2022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了 163.85%,系 2021 年第一季度
受因购置设备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多,从而导致缴纳的增值税较少;3、2021 年第一季
度由于应收款项规模下降导致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20.34 万元,而 2022 年第一季度信用减值损
失金额为 64.25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较 2021 年第一季度增长了 84.59 万元,增幅为 415.86%;
元,降幅为 25.82%。
在“新基建”等系列产业政策支持下,发行人紧抓光通信发展机遇,持续耕耘光通信业
务,不断拓展客户和业务机会,2022 年第一季度光通信业务收入实现了长足进步,2022 年第
一季度光通信业务收入为 2,004.93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了约 2.8 倍,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从 2021 年第一季度的 4.74%增长至 2022 年第一季度的 20.04%。
根据发行人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比例 环比变动比例
下半年
营业收入 19,200.00-21,500.00 21,242.87 -9.62%~1.21% 19,101.29 0.52%~1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2,700.00-3,100.00 3,518.57 -23.26%~ -11.90% 2,581.93 4.57%~20.07%
有者的净利润
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9.62%至同比增长 1.21%,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25.17%~14.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
比下降 23.26%~11.90%,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系:1、受 2021
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前高后低”的影响,发行人 2021 年上半年业绩基数较高;2、2022
年 3 月开始我国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较为严峻,发行人个别重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位于苏州
和昆山等地区,对正常的采购、销售物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3、受传统红外截止滤光片竞
争激烈和项目周期的影响,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4、2021 年上半年应收款项规模的
下降带来了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经营业绩下半年高于上半年,如上所述,受下游终端市场等因素影
响,2021 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呈现了“前高后低”的态势。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管控
和光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等,相较于 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环
比 增 长 0.52%~12.56%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环 比 增 长
步有利于发行人业绩增长。
以上 2022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情况为发行人财务部门初步估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七、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进行了
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
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相关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且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应的约束
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盖章,符
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
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九、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
事项所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并分析了其填补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同时查阅
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合理性
与可行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
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目组成员: 杨 玺: 年 月 日
田馨源: 年 月 日
郭建革: 年 月 日
胡 勇: 年 月 日
王率宇: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袁 辉: 年 月 日
彭小勇: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崔洪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郑 睿: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马 骥: 年 月 日
董事长: 金文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1: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IPO 项目)
发行人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袁辉 彭小勇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核查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数量与发行人规模、主
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在募集
发行人生产经营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
和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情况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用的专利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商标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
矿权和探矿权 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许经营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如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卫生许可
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2、走访相关部门,取得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
持股情况,目前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系的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
性 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
备注 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权属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等
联方 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3、取得相关股东、董监高调查表;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联交易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容、定价依据;
备注
方法及定价公允性;
发行人是否存在
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关联方转让
或注销的情形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工商信息、获取无关联关系声明书等方式全面检查发行人
备注
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对新增主要客户进行函证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备注 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
策和会计估计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不适用 ?
备注
访谈财务负责人、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等方式
是否核查发
是否走访重 行人前五名
要客户、主要 客户及其他
新增客户、销 是 否 核 查 主 主 要 客 户 与
发行人的销售收 售金额变化 要产品销售 发行人及其
较大客户,核 价 格 与 市 场 股东、实际控 是否核查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
入 查 发 行 人 对 价 格 对 比 情 制人、董事、 动的原因
客户所销售 况 监事、高管和
的金额、数量 其他核心人
的真实性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是 是 是 是
核查情况 否 □ 否 □ 否 □ 否 □
? ? ? ?
人销售明细, 1、通过网络 户、股东、实
核 查 主 要 客 查 询 产 品 的 际控制人、董
户变化情况; 市场信息、其 事、监事、高
表、收入明细账、成本明细账,
备注 户、新增客户 产 品 的 价 格 心 人 员 进 行
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情况并于同行
进 行 实 地 走 信息; 访谈;
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访和访谈; 2、对比主要 2、取得发行
户进行函证; 公告资料。 事、高管出具
的确认函。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及其他主要供
发行人的销售成 应商或外协方,核 材料采购价格与 应商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
查公司当期采购 市场价格对比情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 金额和采购量的 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完整性和真实性 况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或外协方、新增供 表 分 析 采 购 价 格 应商变化情况;
应商、采购金额变 变动趋势; 2、对主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进行实
化较大供应商访 2、通过网络查询 地走访和访谈;
谈,取得访谈记 部分原材料采购 3、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
录; 价格。 4、通过取得主要供应商工商信息以及
金额、采购数量、 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应付款询证函及 5、取得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管出
回函。 具的确认函。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
用 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2、进行相关截止性测试核查;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
发行人货币资金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银行余额调节表;
取得了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明细账,对大额货币流
备注 出和流入进行了抽查和分析,核查是否对应相关
细、银行对账单,与企业的
合同、订单。
相关银行账户余额进行了核
对,并对银行账户余额进行
了函证。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
发行人应收账款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与客户的一致性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确定主要债务人名单,通过 1、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重要客户的回
核查交易记录、访谈等了解 款情况进行了核查;
备注
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 2、分析、核对了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
证。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情况
备注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2、获取企业信用报告; 况;
形。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2、走访银行,并进行函证;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的环保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
况 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已经取得相关部门对发行人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
事、高管任职资
核查
格情况
取得调查表并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章
备注 程、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核查了相关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任职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
政处罚、交易所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公开谴责、被立
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搜索法院执行网、交易所等网站,并与董监高等当事人访谈核实其填列的调查
备注
情况表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行人披露的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
核查情况 是 ? 否 □
网络查询竞争对手资料、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
备注
公开资料。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讼、仲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件;
备注
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核心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人员涉及诉讼、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情况;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通过访谈公司副总经理、互联网检索的方式核查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
董事、监事、高
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否存在股权或权
益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核查情况 是 ? 否 □
保情况;
备注 2、对发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发行人律师、会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
计师出具的专业
独立审慎判断
意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备注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与
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文件;
发行人从事境外 核查情况:不适用
资产情况 不适用
核查情况: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为境外企业或居
民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三 其他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填写说明: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
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
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
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
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
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
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承诺人:
袁辉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职务: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
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
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
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承诺人:
彭小勇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职务: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