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5月11日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〇二二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
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名外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公司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
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
机关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要求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时,应说明召开会议的事由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下达,必要时可以用其他方式下
达,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下达到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 监事会会议(含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方能召开。
(二)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任何一位监事所提的议
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