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收到
董事李建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造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
致歉声明》。李建明先生的母亲徐招领女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 条规定,徐招领女士不属于社会公众,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导致了公司
社会公众持股低于 25%。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的规定,如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
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的,
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李建明先生已督促徐招领女士于 2022 年 5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徐招领女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
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徐招领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元 成交金额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交易方式
(股) /股) (元)
徐招领女士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
是 600 股,短线交易所得为-3,990 元【计算方法:(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
交易股数=(46-52.65)*600=-3,990 元】,故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收益上
交至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招领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0 股。
二、本次违规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建明先生及徐招领女士亦
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认可,且对公司未来发展深具信心,其愿意买入公司股票并打算长期持有。由于
徐招领女士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社会公众,其买入公司股票导致公司
社会公众持股低于 25%,如不及时处理公司将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为维护
公司的上市地位及全体股东利益,李建明先生及时督促徐招领女士卖出了相应股
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徐招领女士本次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本次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
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买入行为系徐招领女士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次交易虽
发生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窗口期,但交易前后
李建明先生并未告知徐招领女士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徐招
领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李建明先生的意见,本次交易均为其个人操作,
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同时,由于徐招领女士
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充分了解公司社会公众股分布情况而造
成本次短线交易,其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
的情况。
李建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违规交易给上市公
司及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在今后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并落实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况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