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
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