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
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
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格和条件。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实力,提升风险
抵御能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
具承诺以保证履行,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
事项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及相
关授权,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戴亦一、谢德仁、聂秀峰、陈欣